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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梯质量与安全监督

2019-05-23 14:39:53 3378

  第一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、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公布检查结果。

 

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,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
 

 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,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。

 

  第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,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,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。

 

  第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,可以行使下列职权:

 

  (1)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;

 

  (2)查阅有关管理制度、运行记录、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,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;

 

  (3)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;

 

  (4)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;

 

  (5)法律、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。